近20年“名實不符”的手機號該歸誰? 法院:歸實際使用人
手機,名實不符早已不只是近年機號際使通話聯絡的工具。手機號,該歸歸實更是法院綁定了使用者的數字生活,既是用人社交圈的通行證、電子錢包的名實不符鑰匙、出行軌跡的近年機號際使記錄者,更是該歸歸實我們暢游數字世界的“身份證”。如果手機號實名登記人不是法院實際使用者,號碼該歸誰?用人
近日,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手機號使用權糾紛案件。名實不符小浩未成年時,近年機號際使他的該歸歸實母親委托戴女士辦了個手機號,登記在戴女士名下,法院近20年來一直由小浩使用。用人后來小浩請求過戶,戴女士不同意,反而要求返還號碼,雙方就此產生爭議。
用了近20年的手機號
“過戶”受阻引發糾紛
2008年,小浩的母親委托親戚戴女士,為當時還未成年的小浩辦理一個手機號。戴女士的丈夫便用戴女士的身份證,為案涉手機號碼辦理了電信入網實名登記手續。號碼激活后,一直由小浩實際掌控、使用,并按時繳費,戴女士從未實際使用、管理過這個號碼。
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助理 秦芝:在近20年的時間里,小浩用這個號碼注冊了微信、支付寶、抖音等社交平臺,綁定了銀行卡,接收過無數工作信息、家人問候、驗證碼通知……可以說,這個號碼已經和他的生活牢牢“綁定”在一起。基于這個原因,小浩也多次請戴女士配合辦理變更過戶登記,都被戴女士拒絕了。后來,兩家產生矛盾,戴女士要求小浩歸還案涉號碼。
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,小浩將戴女士起訴到法院,請求法院確認他對案涉號碼享有占有使用權,并判令戴女士配合辦理號碼的過戶手續。
而戴女士則強調:“身份證是我的,手機號碼也登記在我名下,當然是我的。當年只是交由小浩暫時使用,為避免以后因這個號碼發生爭議,現在想把號碼要回來。”
手機號注冊人VS實際使用人
人身依附權益成確權關鍵
在案證據顯示,案涉手機號以戴女士名義簽訂電信入網服務合同、完成實名登記,戴女士形式上取得號碼使用權。自號碼開通至今近20年的時間里,小浩是唯一實際使用人,一直支付號碼服務產生的服務費,并且將這個號碼作為專屬身份核驗方式,綁定了多個金融、社交平臺。
到底如何判定手機號碼的歸屬呢?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李士剛主審此案。
李士剛:經審理認為,手機號碼屬于國家統一管理的碼號公共資源,用戶通過電信服務合同僅取得使用權,而非所有權。實名登記是認定使用權歸屬的重要參考,但并非唯一確權依據。尤其在當今社會,手機號已成為識別個人身份、驗證重要操作的關鍵載體,與使用人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連,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和人身依附性。本案中,案涉手機號碼由小浩長期、持續、專屬使用,其形成的人身依附權益,足以優先于僅基于實名登記產生的財產性使用權益。
法院判決小浩對案涉手機號碼在入網服務合同有效期內享有使用權,戴女士配合小浩辦理手機號實名變更登記手續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。
法官:手機號的使用權抓到自己手里
李士剛: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確有使用電話卡需求,監護人應通過運營商正規渠道辦理副卡。另外,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、手機卡,不租、不借、不賣,對不再使用的號碼,應及時前往運營商營業廳辦理注銷手續,從源頭消除風險隱患。
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管辦(研究室)法官助理李娜強調,要嚴守實名底線,切勿出借個人手機卡。
李娜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》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、出租、出借電話卡。將個人實名辦理的手機卡交由他人長期使用,如果這個號碼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,出借人可能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由于各種原因,實踐中不乏親友代辦、借用身份證辦理手機號導致“名實不符”的情形,李娜提示,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。
李娜介紹,登記人可隨時憑身份證件辦理掛失、補卡、停機、銷戶、過戶等操作,實際使用人將面臨號碼被回收、賬戶無法登錄、生活陷入混亂等現實困境。建議實際使用人主動與登記人協商,盡快辦理過戶手續;如果協商不成,可通過訴訟途徑確認使用權歸屬。長期繳費憑證、通話記錄、綁定銀行賬戶和社交平臺的截圖、微信聊天記錄等,都是證明“誰是真正號碼使用權人”的重要證據。
李士剛:如果需要臨時借用他人號碼,審慎綁定重要信息,務必保持高度警惕。切勿將借用號碼、臨時號碼等用于綁定銀行卡、第三方支付平臺、公積金賬戶、社保信息等重要個人數據。一旦號主收回號碼,你將面臨無法接收驗證碼、無法驗證身份、賬戶操作受限等連鎖反應,嚴重時甚至導致數字生活“癱瘓”。如果你的號碼也存在“名實不符”的情況,請盡早行動,把使用權牢牢握在自己手中。
監制丨朱敏
記者丨孫瑩
(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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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20年“名實不符”的手機號該歸誰? 法院:歸實際使用人?已認證綠媽文俗人回檔。手機,早已不只是通話聯絡的工具。手機號,更是綁定了使用者的數字生活,既是社交圈的通行證、電子錢包的鑰匙、出行軌跡的記錄者,更是我們暢游數字世界的“身份證”。如果手機號實名登記人不是實際使用者,號碼該歸